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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鲁证期货有限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中泰证券为鲁证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效防范和隔离风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是在“权责明晰、风险可控、方便操作”的原则下由证期双方联合制定。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分支机构,下同)与鲁证期货在经营、财务、人员和场所等方面,实行“独立、分开、隔离”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介绍业务的组织结构及人员要求

第四条 中泰证券的零售业务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管理总部、各证券分支机构参与介绍业务且有明确分工。

第五条 鲁证期货的IB业务服务部、运营管理总部、合规风控部、信息技术部、网络金融部、分支机构等部门参与介绍业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动和管理介绍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证期双方职责

(一)中泰证券

1、零售业务部

负责中泰证券介绍业务的制度制定、运行管理、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中泰证券各部门,会同鲁证期货制定介绍业务对接规则;负责中泰证券分支机构介绍业务资格管理;负责对分支机构介绍业务制度及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介绍业务日常运营管理;负责与鲁证期货共同确定双方分支机构对接关系;负责介绍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中泰证券中间介绍业务的组织推广、考核督导;负责通过95538呼叫中心及公司互联网渠道受理涉及介绍业务的非现场客户投诉;负责在公司网站上建立及维护中泰证券介绍业务专栏。

2、信息技术管理部

负责建设和维护中泰证券总部端介绍业务信息系统;指导中泰证券分支机构建设和维护分支机构端介绍业务信息系统;按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及介绍业务双方制度要求,协同鲁证期货组织各种有关期货业务的测试和应急演练;与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共同完成线路和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对接。

3、合规管理总部

对介绍业务协议、联合办法、业务制度等文件进行合规审查;中泰证券受理的介绍业务客户投诉责任界定及证期双方责任投诉的协调;进行合规调查或专项合规检查,出具合规调查或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按规定流程报告并督促落实整改。

4、证券分支机构

负责风险揭示及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工作;介绍业务的协助开户工作;对鲁证期货的督促、解释或风险提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可以提供介绍业务的场所及设施;负责受理现场客户的投诉,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移交及反馈工作。

(二)鲁证期货部门职责

1、IB业务服务部

负责组织鲁证期货各部门,会同中泰证券零售业务部制定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协助中泰证券制定介绍业务规则和投资者教育培训计划;对鲁证期货介绍业务日常运营进行管理,与中泰证券共同确定双方分支机构对接关系;组织期货分支机构协助中泰证券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2、运营管理总部

负责中间介绍客户开户及相关业务办理的总部审核工作;负责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各期货分支机构风控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客户交易保证金比例审批;负责客户强行平仓异议处理及反馈。

3、合规风控部

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对介绍业务相关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进行合规检查,出具合规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4、信息技术部

负责建设和维护鲁证期货端介绍业务信息系统;负责提供期货行情源并协助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建设介绍业务行情系统;负责提供高效、稳定、可靠的期货交易系统,并协助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建设介绍业务交易系统;为中泰证券介绍业务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备份交易手段;为中泰证券接入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分支机构设置参数、为岗位人员分配权限;按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及介绍业务双方制度要求,协同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组织各种有关期货业务的测试和应急演练;与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共同完成线路和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对接。

5、网络金融部

负责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协助中泰证券组织开展期货投教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活动;协助中泰证券组织开展期货客户服务相关培训、活动。

6、期货分支机构

负责为对接中泰证券分支机构提供开销户、银期转账、信息变更等业务协助;负责岗位人员培训、投资者教育、后期客户服务;负责风险控制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泰证券总部配备至少5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介绍业务人员,负责中泰证券介绍业务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中泰证券分支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介绍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协助客户开户、协助风险通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介绍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中泰证券零售业务部及相关证券分支机构及时公示,并将变更后所涉及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鲁证期货。

第三章 开户管理

第十条 中泰证券零售业务部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介绍业务协助开户管理制度,对证券分支机构协助开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鲁证期货分支机构为对接的中泰证券分支机构介绍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完成客户资金账户开立工作并向鲁证期货运营管理总部传递开户资料;鲁证期货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交易所交易编码申请、监控中心查询账号、密码申请及客户结算费率设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证期双方职责分工

(一)中泰证券

1、向客户明示中泰证券与鲁证期货之间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办理协助开户手续;

2、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鲁证期货;

3、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

4、按照中泰证券与鲁证期货约定的传递方式与时间,传递客户影像信息等开户资料,保证传递的及时、安全;

5、负责加强对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和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

6、妥善保存介绍业务资料的书面和电子文本等,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二)鲁证期货

1、按照约定及时受理中泰证券传递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影像信息等客户资料,并将有关信息或开户资料及时向中泰证券反馈,保证传递的及时、安全;

2、部分期货品种交易有特殊规定的,应落实相关规定。在办理适当性品种权限开通时,应依据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对中泰证券相关业务进行审核;

3、在开户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

4、负责向中泰证券提供介绍业务所需要的期货经纪合同和相关业务凭证;

5、客户开户资料原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并对客户业务资料进行整理、编码、归档。

第四章 协助风险通知服务

第十三条

鲁证期货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对各分支机构风控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期货分支机构风控人员负责按照鲁证期货风险控制制度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鲁证期货各期货分支机构风险控制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义务,运营管理总部风控人员按照期货合同约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追加保证金或减仓的负仓客户执行强行平仓,分支机构风控人员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强平后的通知工作并做好留痕,中泰证券分支机构对鲁证期货的督促或解释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第十五条 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交易风险,鲁证期货运营管理总部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时,中泰证券分支机构对鲁证期货的风险提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第十六条 证期双方职责分工

(一)中泰证券

1、对鲁证期货的督促或解释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2、对鲁证期货风险提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3、做好工作留痕,并及时将客户反馈情况告知鲁证期货。

(二)鲁证期货

1、配备足够的风险控制人员,对客户交易风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处置;

2、实时监控每位客户的风险状况,切实履行客户交易风险控制职责;

3、及时将需要协助风险控制的客户资料通知中泰证券相关分支机构。

第五章 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中泰证券合规管理总部、鲁证期货合规风控部分别在合规总监和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公司介绍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山东证监局报告。发现对方在介绍业务开展中存在不合规事项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按规定流程报告,及时告知对方,督促并协助对方处理。

第十八条 介绍业务开展前,中泰证券、鲁证期货合规管理部门、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及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联合对双方公司总部进行自查,联合检查报告经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签字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向山东证监局报告;中泰证券总部对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分支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并组织分支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中泰证券合规管理总部、鲁证期货合规风控部通过合规审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群众举报、客户投诉等方式,根据发现问题的普遍程度、集中程度、严重程度,或者按照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要求进行调查核实的,确定是否进行合规调查或专项合规检查,出具合规调查或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六章 信息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中泰证券与鲁证期货分别指定信息技术管理部和信息技术部作为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部门,共同规划和建设介绍业务信息系统;证券分支机构在中泰证券、鲁证期货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证券分支机构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和各证券分支机构职责如下:

(一)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负责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交易所交易通道和行情通道的管理与维护。

(二)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网的管理以及证券分支机构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包括各证券分支机构与证券总部以及鲁证期货与中泰证券总部的通讯管理,安全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三)各证券分支机构电脑人员负责本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配合中泰证券和鲁证期货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对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安装、升级与测试。

第二十二条 介绍业务信息系统满足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的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

(二)中泰证券和鲁证期货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保持独立,中泰证券和鲁证期货在业务和数据上保持独立。

(三)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在保持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泰证券现有的技术资源优势。

(四)介绍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期货行情、客户管理、风险控制和报表统计等功能。采用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和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定期对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容量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包括客户数量、业务规模、核心系统的处理性能、网络通讯设备、专线带宽等,并根据评估报告向中泰证券和鲁证期货提出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扩容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和介绍业务分支机构分别对核心系统、企业网和分支机构介绍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并定期联合进行系统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负责测试计划的拟定工作。证券分支机构根据测试计划的要求配合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进行系统的测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负责测试工作总结与评估报告的编写工作,同时对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进行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证券分支机构现场提供期货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应通过交易网、办公网或互联网接入鲁证期货,行情和交易服务器应有备份。

第二十八条 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建立运行监控系统,对核心系统运行环境、运行状况和中泰证券柜台接入服务及行情转发服务的状态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建立公司级的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对公司企业网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安装监控软件,对期货信息系统的硬件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运行环境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任何一方发起的变更、升级影响到对方业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做好变更、升级的书面留痕工作,同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客户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中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部、鲁证期货信息技术部共同制定《中间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介绍业务开展前,联合进行一次全网测试和应急演练,开展后,每年根据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中间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根据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和严重程度等方面对技术事故的等级进行划分,并对应相应的应急流程和上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技术事故时,出现故障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报,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介绍业务客户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站、邮件等形式向中泰证券或鲁证期货进行投诉,证期双方在双方公司网站、证券营业场所公示投诉电话,明确双方受理客户投诉渠道。

第三十五条 证期双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介绍业务对接规则流程接待、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过程、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反馈等进行留痕。

第三十六条 证期双方职责分工

(一)证期双方客户投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方受理的介绍业务客户投诉责任界定、证期双方责任投诉的协调处理。

(二)双方客户服务相关部门负责受理线上客户投诉,协助进行投诉处理及结果反馈。

(三)各证券分支机构负责受理现场客户的投诉,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移交及反馈工作。

(四)证期双方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期双方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后由双方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对方,并于每月月初将客户投诉信息报各自合规管理部门及对方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八条 证期双方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深入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期货产品特征及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期货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中。

第三十九条 证期双方职责分工

(一)证期双方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的制订,负责期货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中泰证券负责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证券分支机构负责客户风险揭示、投资者教育专栏的建立与完善。

(三)鲁证期货负责协助中泰证券制定介绍业务规则和投资者教育培训计划,各期货分支机构负责协助对接证券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

(四)证期双方共同进行网站、客服专线期货投资者教育信息的发布与维护。

第九章 介绍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

第四十条 证期双方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执行与评估,并对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期双方职责分工

(一)中泰证券

负责制定并实施中泰证券及其各证券分支机构的年度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负责与鲁证期货确定持续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员范围;负责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相关培训材料的准备等工作。

(二)鲁证期货

负责与中泰证券确定持续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培训人员范围、培训计划;负责相关培训学习材料与课件的准备;协助中泰证券,通过视频、巡讲等形式开展证券分支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证期双方介绍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后续专业持续培训。

第四十三条 证期双方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并根据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修订培训内容,提升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介绍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证期双方需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介绍业务。证期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联合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中泰证字发[2016]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