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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rendm 时间:2018-03-22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本公司对《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为保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协议》相关条款的重要变更进行公告,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相关内容。

《协议》的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协议》首页增加“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和“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二、原《协议》第一条增加“(三)证券资金账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乙方通过证券资金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四)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为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甲方除应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外,还应在乙方申请开立用于存放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的专用账户。”、“(五)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和“(十八)部分购回:指客户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的质押登记行为。”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三、原《协议》第一条(七)修改为“质押率: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格间市值的比率,质押标的证券价格市值是(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日取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按前复权收盘价计算)与交易前一日收盘价较低者)(对于标的证券长期停牌的(超过30天),乙方有权按照标的证券公允价格进行估算)*初始标的证券数量。”

四、原《协议》第一条(十二)增加“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原《协议》第一条(九)交易时间修改为“……上交所指每个交易日的9:15-9:25……”

六、原《协议》第一条(十二)增加“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七、原《协议》第三条修改为“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须通过乙方的尽职调查和资质审查,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状况、诉讼仲裁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及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

八、原《协议》第七条(二)增加“同时,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九、原《协议》第七条增加“(三)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派出机构等单位的要求,向其报送甲方参与乙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十、原《协议》第七条(六)修改为“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未解除限售股份、减持受限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特定股东等乙方要求甲方申报的相关信息。”

十一、原《协议》第七条(七)增加“甲方承诺如持有的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的,如实向乙方书面告知相关情况。”

十二、原《协议》第七条(十)增加“甲方确认,乙方已于甲方业务开展前向其充分揭示了业务风险、违约处置和纠纷解决方式,说明了业务规则。”

十三、删除原《协议》第七条(十六),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十四、原《协议》第七条(十八)修改为“甲方承诺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并与向乙方申报的资金使用用途一致。”

十五、原《协议》第八条(一)增加“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

十六、删除原《协议》第八条(四),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十七、原《协议》第九条(四)修改为“其已充分知晓并将遵守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自律规则。”

十八、原《协议》第十条(二)增加“3、甲方须于初始交易前,在乙方完成证券资金账户、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在银行完成融入资金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并签署《融入资金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服务协议》,完成对乙方的下述授权后,发起初始交易。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发起交易后有权随时通过银行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电话、邮件和网银等)定期或者不定期查询、下载、打印和保存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名、账号、开户证照及

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以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主体一致性;

(2)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划入资金付款人信息的账户

流水和对账单;

3)账户余额;

4)账户挂失、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

执行措施的相关信息等。”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十九、原《协议》第十条(二)增加“5、融入资金应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购;(3)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它用途。”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原《协议》第十一条(一)增加“2、乙方有权通过银行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电话、邮件和网银等)以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查询、下载、打印和保存甲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3、乙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若甲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乙方有权进行违约处置;11、当甲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将其记入股票质押回购黑名单,并有权将乙方相关记录信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一、原《协议》第十一条(一)6、修改为“……乙方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对甲方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

二十二、原《协议》增加第十二条“甲方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之前,应在乙方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并按照乙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且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应与其本人实名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应与其本人实名对应的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三、原《协议》增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甲方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仅用于存放股票质押融入资金,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证券买卖等交易。”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四、删除原《协议》第十二条,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五、原《协议》第十八条修改为“……金融股……。”

二十六、原《协议》增加第二十四条“对于甲方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将其记入股票质押回购黑名单,并有权将甲方相关记录信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甲方存在下列情形将被记入黑名单:

    (一)甲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二)甲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乙方将在本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

自甲方被记入黑名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之日期起1年内,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融资。”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七、原《协议》第二十三条增加“()甲方融入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融入资金用途与向乙方申报的资金用途不一致且未按乙方要求完成限期整改。(四)甲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发生1次及以上因到期未足额偿还融资欠款、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按规定提高至警戒线以上等原因而导致违约处置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3次未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偿付利息的。”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八、删除原《协议》第二十三条(三),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九、删除原《协议》第二十五条,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原《协议》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应付利息=初始交易金额×N/360×R……”

三十一、原《协议》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提前购回利率=基础利率+(提前购回每天罚息率*提前购回天数)/已质押天数*360……”

三十二、原《协议》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等事项……甲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十三、原《协议》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和标的证券市场已质押规模变化……”

三十四、原《协议》增加第三十七条“甲方应在初始交易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融入资金转至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放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且承诺根据向乙方申报的资金用途使用融入资金。甲方同意并知晓,该融入资金仅能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购;(3)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五、原《协议》增加第三十八条“如甲方未在乙方规定期限内将融入资金转至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或未将融入资金划转到申报的资金用途使用方,甲方须在乙方规定时限内提供资金使用用途证明,并书面向乙方说明变更事由和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按乙方要求对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整改。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如下处置措施:1、当甲方融入资金使用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但未违反前述规定时,甲方需在资金用途变更前以书面方式报乙方审批,资金用途变更申请未经乙方审批通过的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如甲方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资金用途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发现资金用途不一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整改完毕,如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需提前购回该笔合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当甲方融入资金使用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且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时,甲方应在资金转出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采取相关改正措施,确保资金用途符合前述规定;如乙方发现甲方上述违规事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甲方新增融资需求及现有合约展期,并在乙方发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完成整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发现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对应合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六、原《协议》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甲方应向乙方足额支付购回交易金额,乙方收回融资债权并解除质押标的证券……”

三十七、原《协议》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到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N/360×R-已偿还本金-已付利息……到期购回标的证券数量=初始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八、原《协议》第三十八条(三)增加“4、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乙方要求完成整改的;5、待购回期间,甲方被记入股票质押回购黑名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九、原《协议》第三十八条(四)修改为“……1、标的证券对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重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稽查、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产品发行、债转股、缩股、质押股票停牌、被实施特别处理、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或存在较大退市风险的要约收购的;2、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四十、原《协议》第四十条修改为“……提前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N1/360×R1-已偿还本金-已付利息……”

四十一、原《协议》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延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 R2×N2/360-已偿还本金-已付利息……”

四十二、原《协议》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于上交所标的证券,如发行人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股东权益,或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派发股权红利的,相应的股东权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现金红利……”

四十三、原《协议》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四十四、原《协议》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或存在较大退市风险的要约收购……”

四十五、原《协议》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乙方有权对甲方每笔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四十六、原《协议》第六十三条删除基金、债券的警戒线、平仓线指标。

四十七、原《协议》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甲方应在下1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并支付相应罚息,或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通过场外方式部分偿还本金……”

四十八、原《协议》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八)甲方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资金用途,且未按照乙方要求完成限制整改的……发生本条(八)中所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若甲方未能在协议约定日期提前购回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十九、原《协议》第六十九条删除“处置期限(N)与质押标的证券占总股本比例(X)关系表”。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两方)》部分条款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