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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的说明(20221114修订版)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中泰证券 时间:2022-11-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公司公开募集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风险评价行为,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建立了完善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
本公司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体系要点如下: 
(一)公司研究所在对公司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时,应落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从事该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合规诚信执业。
(二)公司代销公募基金时,研究所应出具该只基金的风险评价报告,该报告作为公司基金销售部门向适当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的内部参考依据。该只基金募集结束之后,研究所应对其进行定期跟踪研究,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三)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基金产品风险划分为风险水平依次增高的五个档次:R1、R2、R3、R4、R5,其风险等级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四)研究所应形成完善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对固定收益、权益等不同类别基金产品分别制定风险等级评价方法。
(五)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与划分应当综合考虑至少以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
(2)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六) 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为R5的,由研究所出具个性化的风险揭示书,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等级基金,采取公司的统一模板的风险揭示书。
(七)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表述复杂,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2)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规模过大,影响面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易引发群体事件的; 
(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4)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5)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6)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7)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8)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监管部门以及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八)基金风险等级的调整。
(1)基金类型发生改变时,研究所应对产品重新进行风险评价。
(2)公司代销基金成立并上线后,研究所可以对基金产品定期跟踪报告进行风险等级的调整。
(3)基金管理人将旗下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调整的,应根据“不低于管理评级”的原则对该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调整。
提示: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亦应自行判断风险,谨慎投资。本办法及说明解释权归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准则的变化进行相应修订。
附表 公募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及针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参考原则

风险等级

产品参考因素

投资者类型

R1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R2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C2、C3、C4、C5

 

R3

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C3、C4、C5

R4

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估值政策较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

C4、C5

R5

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杆

C5

注:1、上述风险划分标准为参考因素;

2、风险等级名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R4、R5杠杆水平是指无监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产品杠杆水平。

注:表格中“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号)“附表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