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工作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中涉及中小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融资融券细则》第8.1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二、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pdf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