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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者:zhouhx 时间:2012-12-10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 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制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提示客户在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 应对自身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适当性、 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 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括但不限于:

客户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 实际需求、 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产生损失;

客户应评估其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 资信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料, 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并其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应确保购回交易的期限不低于 6 个月, 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否则, 客户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或遭受处罚。

二、  提示客户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 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已获得同意并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  提示客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 又根据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证券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四、  提示客户终止购回后, 标的证券将被划转处置。 客户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

五、  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存在的收益化、 证券价格波动、 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等事件以及其他市场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 导致交易履约保障不足, 且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更多履约保障, 则客户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客户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但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的股东, 且交易存续期未满 6 个月的, 不得提前购回,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上市, 客户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可能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  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未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七、  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可能面临的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 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无足额资金或客户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 购回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客户有足额资金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

八、  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 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九、  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 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十、  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等。

十一、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 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 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 应认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 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