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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者:rendm 时间:2016-12-05

上证发〔2016〕7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已经开仓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本次修改导致的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五、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六、本次修改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当日A股股票折算率应以12月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计算确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