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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者:zhouhx 时间:2012-08-27

各会员:

为了使出借人充分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应当制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要求出借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二、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三、提示出借人注意,其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

四、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五、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六、提示出借人注意,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提示出借人注意,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八、提示出借人注意,其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其提供任何抵押品。

九、提示出借人注意,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其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提示出借人注意,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和说明。

《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出借人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掌握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会员还应当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出借人本人签署,当出借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