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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zhaosq01 时间:2014-11-14

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一) 本所交易系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
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
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投票代码:
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
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
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3.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
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4.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
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
向本所申请。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内地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投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单形式或本所指定的股东大
会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站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
体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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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交易系统报单投票说明
1.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
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2.在“申请编号”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若该表
决议案需计入分段统计中,应在股份数之前填写持股分段区间代
码,持股区段对应代码为:A<1%、1%=<B<5%、C>=5%,以及D<1%
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在网络投票时,单笔申报票数不得超过1亿,若申报超过1
亿(含)时,应拆分多笔申报。同时,除最后一笔外,之前所有
分笔申报的数量必须为99,999,999,总票数为其拆分多笔票数
之和。
3.买卖方向为买入。
4.需按照要求填写上市公司对应的股票代码。
5.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
1元代表议案1,2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
若有议案组,用含两位小数的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
案。如2.01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2.02元代表议案组
2的第2个议案;小数点后可以到2位,即可输入2.01元和2.02
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和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所有需
表决的议题需逐一报送投票意见。
6.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按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执行。
通常情况下,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香
港结算需要对同意、反对及弃权意见分别通过申请编号中填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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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进行申报。
7.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必须逐笔申报,但申报
不能撤单,若未按本指引申报的,视为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需拆分多笔投票的情形外,对同一议案同一表决意向只能
申报一次,后续申报无效。
8.完成所有单项议案表决后,应当通过议案88提交参与股
东大会股份数(记为“T”)。若该股份数大于单个议案已表决的
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则剩余股份数计为“弃权”;若
该股份数小于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该议案按
“弃权、反对、同意”的顺序依次扣除直至股份数T止,计为投
票意见。
9.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0.对于第2条中所提的分段统计情形,香港结算应当保证
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
如不满足前述关系,则由上市公司确定分段统计处理方式。
11.涉及投票意见结果统计时,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
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香港结算作为
出席人计出席人数为1。
(二)通过本所指定网站投票系统投票的操作说明
1.香港结算需事先向本所指定的CnSCA 中心申请投票专用
EKey,并开通网站投票系统报送权限。
2.香港结算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数据文件报送格式,使用投
票专用EKey通过本所指定的网站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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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结算通过网站报送时,须合并当日所有上市公司的投
票数据后一次提交,不能分次报送。
4.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中至少须包括:公司代码、
股东大会议案编号、对议案投票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及所代
表股份数、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数(记为T)、
分段持股区间对应的投票意见汇总及所代表股份数等数据信息。
其中持股区段对应标识:A<1%、1%=<B<5%、C>=5%,以及D<1%且
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5.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须通过网站投票系统的前
端检验,前端校验通过后才允许上传。主要包括:
(1)议案编号应当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相一致。
(2)同一家上市公司所有普通议案同意、反对、弃权意见
股份数总和必须等于香港结算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的股份数T。
(3)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累计
议案的总票数不大于普通议案的 T×应选人数。
(4)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
A+B=Z勾稽关系。
(三)关于香港结算选择本所交易系统与本所指定网站系统
报送作为投票通道的说明:
1.香港结算可以选择本所交易系统或指定网站系统作为投
票报送通道,但对每次股东大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2.香港结算以本所交易系统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
网站投票系统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


附件:关于发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4]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