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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rendm 时间:2020-12-07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对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进行修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相关条款的重要修订内容进行公告,相关修订内容自20201215日起正式生效。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并履行本次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原《融资融券合同》乙方法定代表人条款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李峰”。

二、将原《融资融券合同》第一条(三十二)“证券业协会”释义修改为:“证券业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各地证券业协会。”

三、将原《融资融券合同》第二条(六)修改为:“乙方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甲方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收回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措施。

甲方知晓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甲方认可乙方对其所作的投资者类别划分认定。”

四、将原《融资融券合同》第六条(三)修改为:“乙方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甲方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收回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控制措施。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已过期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新增融资融券交易、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控制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原《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七款修改为:

“七、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不再满足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停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限制信用账户普通买入、调减或收回投资者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风险;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已过期,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停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等风险。

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