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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weicq 时间:2022-07-15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中泰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进行修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相关条款的重要修订内容进行公告详见附件,相修订内容2022年7月25式生效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并履行本次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1.《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五 

 

附件1: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四)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及交易权限被取消或限制的,应在接到监管机构的正式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七条(四)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及交易权限被取消或限制的,应及时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信息,自监管措施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十条(三)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如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该笔合约到期日之后的,合约期限可以顺延,但从相关证券交易恢复日起计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未暂停交易期间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甲方融资合约到期日如遇融资买入的证券处于退市状态,乙方可为其顺延且仅顺延一次,顺延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上述顺延后的合约期限均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第二十条(三)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如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该笔合约到期日之后的,合约期限可以顺延,但从相关证券交易恢复日起计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未暂停交易期间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顺延后的合约期限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记载为准。甲方融资合约到期日如遇该笔融资买入的证券处于退市状态的,该笔合约期限不予顺延

第四十三条(一)第1款

1.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市值按0计算:(1)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的;(2)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3)未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

第四十三条(一)第1款

1.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市值按0计算:

(1)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的;

(2)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3)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条件且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

(4)未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

第四十九条 甲方信用资金台账记载的证券及资金权益,发生继承、财产细分、捐赠、无偿转让、法人资格注销等特殊情形时,相关权益人应及时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债务……

第四十九条 甲方信用资金台账记载的证券及资金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捐赠、无偿转让、法人资格注销等特殊情形时,相关权益人应及时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债务……

 

 

附件2: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二十四款:

二十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多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可能被证券公司拒绝,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