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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打非宣传月丨辨识非法证券活动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作者:zhouzc 时间:2019-11-29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司法解释:

1.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擅自发行股票罪)。

2.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3.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类型:

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2.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或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或以荐股软件的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6.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四)打击非法证券的法律支持

•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