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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的说明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中泰证券 时间:2019-03-19
 关于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的说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公司公开募集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风险评价行为,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建立了完善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

本公司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体现要点如下:

(一)公司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首次合作时,研究所应对该机构做尽职调查,出具审慎调查报告,并进行日常跟踪;公司代销公募基金时,研究所应出具该只基金的风险评价报告,该报告作为公司基金销售部门向适当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的内部参考依据;该只基金募集结束之后,研究所应对其进行定期跟踪研究,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首发基金的风险评价报告须在该基金确认引入代销后,正式上线前完成。

(二)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与划分应当综合考虑至少以下因素: 1)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三)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基金产品风险划分为风险水平依次增高的五个档次:R1、R2、R3、R4、R5,其风险等级分别为低、中低、中、中高、高。

(四)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表述复杂,存在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2)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规模过大,影响面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易引发群体事件的;

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4)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5)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6)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7)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8)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监管部门以及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基金风险等级的调整。

1)基金类型发生改变时,研究所应对产品重新进行风险评价。

2)公司代销基金成立并上线后,研究所可以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基金产品定期跟踪报告进行风险等级的调整。

3)基金管理人将旗下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调整的,应根据“不低于管理人评级”的原则对该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