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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年修订)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rendm 时间:2015-04-20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本所将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股票质押回购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业务资格

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行管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

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新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按照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三、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通过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组织的股票质押回购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可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按照以下步骤在线申请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1.   指定一个自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指令申报;

2.   选择开通的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3.   上传以下材料:

(一)      业务申请书;

(二)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      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      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      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1);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使用正式函件,分别列明交易权限开通时股票质押回购自营、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出方的业务规模,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严格按照如下文字做出承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以上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其中第(一)、(二)项应当经彩色扫描,第(六)项应当为可编辑文档。

4.   会员成立了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还应当准确填写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

会员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本所将为其开通指定交易单元的股票质押回购权限,并发出正式通知。

四、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回购”-“注销”,向本所提出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当不存在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可以根据《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暂停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会员初始交易申报,但不影响购回交易、部分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和违约处置申报。会员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本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会员各类股票质押回购申报,且本所自权限终止次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申请。

五、新增或变更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

会员新设资产管理子公司,或变更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的,应当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变更”,填写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并上传资产管理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

一、融入方适当性标准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制定融入方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二、合格融入方、融出方信息报备

会员应当在T+19:00之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T日股票质押回购的合格融入方、融出方报告。

合格融入方报告填写融入方客户身份、风险揭示书签署、参与业务权限等情况。合格融出方报告填写融出方以自有资金出资或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出资,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等情况。

三、客户资信管理

会员可以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在客户资质调查及评级、交易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一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客户已参与上述业务的履约情况对资信评级、交易额度授予进行调整。

四、诚信档案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交因违约而导致质押标的证券被处置的融入方信息,本所将其用于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第四章  交易

一、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二、质押率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供足额担保,考虑标的证券市值波动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质押率上限。

对于融出资金专用于新股申购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会员应当考虑同期新股中签率及上市初期二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

三、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发生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超出3年的情形,会员应当将其作为异常情况向本所报告。

四、申报与成交

(一)初始交易

交易双方可在申报初始交易指令之后的当日,申报对应的购回交易、部分购回、补充质押或部分解除质押指令。

根据不同融出方与登记质权人的选择情况,初始交易指令应申报“质权人类型”要素,用于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具体请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购回交易

交易双方将初始交易(包括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的,应当申报购回交易(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指令。

(三)部分购回

部分购回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交易双方应当约定部分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部分购回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

交易双方将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部分购回的,应当申报部分购回交易指令。

同一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可多次申报部分购回交易指令。

同一初始交易及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已经通过部分购回交易指令全部购回的,证券公司应当申报终止购回交易指令。

(四)补充质押

交易双方可以补充质押与初始交易相同或不同种类的标的证券。

本所暂不允许通过补充质押指令追加现金担保。

(五)部分解除质押

融出方可以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任意数量的质押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融出方可以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质押标的证券的现金红利。但一次申报须将对应于相关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现金红利予以解除质押,具体请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暂停单一标的证券

本所可以对场内流通质押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股票,暂停其用于股票质押回购,并通知会员。

场内流通质押比例,是指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无限售条件股票余量与该股票A股流通股本的比值。

单一标的证券被本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本所不接受会员以该标的证券用于申报初始交易,但接受申报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购回交易、部分购回和违约处置指令。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恢复单一股票用于股票质押回购,并通知会员。

第五章  业务数据报送

一、数据报送

会员应当最迟于每一交易日9:00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创新业务报表报送”栏目,以DBF方式向本所报备前一交易日的“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报告”、“股票质押回购融出方报告”、“股票质押回购盯市报告”等数据。

会员应当在“股票质押回购盯市报告”-“资金用途描述”字段准确填写每笔交易的资金用途。对于融出资金专用于新股申购的,该字段信息应包含“新股申购”;对于资金专用于其他投向的,该字段信息应包含“其他资金专用”,并载明具体用途。

具体报送要求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数据报送指南”。

二、业务规模变更

业务开展期间,会员股票质押回购相应业务规模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业务规模调整前的2个交易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加盖会员公章并经彩色扫描的业务规模变更申请,分别列明变更前后股票质押回购自营、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出方的业务规模,向本所报备,同时通知本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联系人。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报告

发生《业务办法》规定的异常情况时,会员应当及时通知本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联系人,并视情况提供进一步情况说明材料。

二、提前购回

交易各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交易各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三、终止购回

发生终止购回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提交购回交易金额为零、购回方式为“终止购回”的购回交易指令作为终止购回申报,并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5),同时通知本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联系人。

 

第七章  违约处置

会员应当制定完善的违约处置方案,明确违约处置流程及会员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一、通过交易系统违约处置的流程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处置的,会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会员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本所,对于该笔质押标的证券为股票且质押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总股本5%,或者融入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会员应当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会员T日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电子指令,由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所确认的违约处置电子指令数据,T日日终对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下合并管理的全部标的证券进行可卖出处理操作,并将现金红利孳息全部划转至会员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四)会员可自T+1日起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使用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会员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质押标的证券涉及司法冻结或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高管锁定股份的,须待司法冻结解除或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高管锁定股份解锁后,方可卖出,会员无需再次申报违约处置指令;

(五)处置所得资金与红利孳息由会员优先偿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如不足偿还的由融入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六)违约处置后,剩余质押标的证券面值大于一千元的,会员向本所提交申请(格式见附件3),本所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剩余证券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其质押登记。

申报违约处置指令后,不可申报购回交易、部分购回以及终止购回交易指令。

二、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进行违约处置的流程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进行违约处置,符合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办理条件的,会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会员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本所,对于质押标的证券为股票且质押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总股本5%,或者融入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会员应当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会员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质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查询结果;

4.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本所将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四)违约处置后,剩余质押标的证券面值大于一千元的,会员向本所提交申请(格式见附件3),本所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剩余证券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其质押登记。

三、通过其他方式违约处置

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除通过交易系统、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会员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四、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违约处置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会员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格式见附件4),本所将违约处置结果报告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八章  会员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管理系统,对股票质押回购实施统一管理,严格做好以下前端控制:

(一)融入方必须为符合会员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并已签署《风险揭示书》;

(二)融出方必须为符合《业务办法》要求的主体;

(三)标的证券必须符合会员按照《业务办法》确定和调整的证券范围,且未被本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

(四)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相应业务规模;

(五)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以及单一标的证券质押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六)会员应当限制客户在交易未全部了结之前进行证券账户销户、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

二、合并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以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为核心的合并管理机制,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进行合并管理。

三、融出方利益冲突管理

会员应当制订相关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出方与公司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的分配原则,尊重融入方意愿,保证不同融出方公平参与交易。

四、融入方信息披露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会员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殊标的证券管理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会员应当向融入方提供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代码和冻结序号信息,督促融入方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追加限售,或对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的,应当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

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的,会员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数据文件,确保正确申报交易指令中的“股份性质”要素。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

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会员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对交易双方充分揭示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的风险。

(三)个人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

个人以其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会员可以在相应《风险揭示书》中,对交易双方充分揭示纳税额度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基金、债券

以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会员应当在相应《风险揭示书》中,对融入方、融出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充分揭示基金、债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特有风险。

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

以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

六、交易信息查询

会员应当向交易双方提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信息查询。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应当包括交易要素、质押业务编号、冻结序号等信息。发生合并管理的,交易明细应当清晰列示交易流水及当前质押标的证券代码、数量等信息。

七、司法冻结监控

会员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数据文件,建立司法冻结信息日常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待购回期间质押证券司法冻结情况。

 

第九章  其他

本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对会员收取交易经手费。